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现状研究(私募 监管)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评判:
一、自律管理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自律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是指自律管理是金融监管与风险隔离的产物,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自律和约束能力,自律管理人不随意向监管部门传递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受独立法人的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及其他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信息不对称行为,从而违反职业道德,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行为相互影响。
二、合规性。
(一)、制度机制。
一是要坚持监管依法自律的原则,要将自律管理的内容细化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中,严格执行自律性的标准,严禁没有公募基金名称或名称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同时要通过备案、组织形式的严格自律,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编造宣传、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
二是要正确引导,要有管理层和执行机构的认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要积极履行披露义务,以诚信为基础,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私募基金监管合作备忘录。
四是要充分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不断通过调研、协会监管、监管、诚信公示等方式做好私募基金监管工作,在持续合规、高效有效的过程中维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感受到公平公正。
二、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经营情况,在发现、发现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时也要及时向投资者提示。
三、风险控制。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
1、在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活动时,推介材料应充分说明、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况;
2、推介材料应完整完整、真实、准确、完整;
3、承诺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建立良好沟通渠道,不得直接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安全;
4、承诺不影响私募基金正常运营。
1、推介材料的真实性: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合同,承诺认购资金存放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账户,并承诺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载明: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括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接受调查取证、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不特定对象介绍产品等。
2、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财产的50%;
机构投资者: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特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或者通过规范类产品或者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机构出具文件,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