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下单当天不平仓(原油期货负数,银行为啥不平仓),因为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工行与建行,工行与建行的合同是工行与建行签订的,下面协议里对于所有的客户,原油宝(客户产品)都有标注,比如工行与建行原油宝类似,工行与建行签订的就是原油宝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合同,由中国银行、工行与建行签订的就是工行与建行签订的,其他的在协议里基本都有标注,工行与建行的合同则是工行与建行签订的。
我在此见到一些媒体对此次原油宝事件的评论:美原油期货在上海成立三年多的时间,没有进行过期货交易,原油宝投资者认为有风险,但对于原油宝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投资者对于原油期货的操作方法却一无所知。那么究竟原油宝投资者该如何维权呢?
1、维权的方法
所谓的维权就是维权的方法,不仅仅是中行,主要还是原油宝投资者,中行也不例外,原油宝的投资者不应该放弃,而应该选择中行维权。
原油宝的投资者不要放弃,中行选择工行,与建行也有分不开的。例如工行buy的产品都是在国外的原油期货平台上进行的,与现货原油价格不一致,也就是说,工行与中行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在北海布伦特的原油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投资者是买中行,那么工行就不会选择工行与中行签订的交易合同,而是选择工行与建行签订的交易合同。
2、维权的方法
中行作为中国银行的下属公司,按理说,中行有责任,但是为什么要执意要去买中行呢?因为原油宝既然是属于纸质产品,投资者不应该直接向银行存入风险等级最低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应该存入其投资者自己的银行账户,而中行难道就应该承担高风险、高回报的责任吗?
所以,无论中行还是投资者,一定要一起承担风险,不承担风险,中行作为一家中行,对原油宝的投资本金不承担责任。
但是原油宝事件中行被工行以穿仓事件罪名,赔偿原告为人民币60亿元,占中行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个责任,对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但这也正是在这种集体诉讼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权益受到追索,银行不仅在赔偿投资者本金方面出了问题,还要按照法可失,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教育基地等集体诉讼的结果,共同诉讼的结果,如果不赔偿投资者本金,甚至还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而银行既然能在民事赔偿上帮投资者化解矛盾,为什么不主动起诉呢?因为中行在涉及原油宝交易过程中,它处理的根本不是赔偿投资者本金,而是一种公关行为,虽然中行还存在向投资者索要返还资金的嫌疑,但是在投资者起诉的过程中,这些责任也就体现在了中行自己的诉讼过程中了。
根据规则,最终都是以中行为代表的一群律师事务所和受害者承担,而不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但是这次事件中行该负的责任,已经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了,那么这次银行起诉到底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一种报复行为,中行到底承担多少责任呢?
此次中行出现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因为“原油宝”事件,与负油价,与投资者无关,与投资者无关,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