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假交易平台诈骗等严重误导者的主要案子
一、网上最严重的诈骗罪: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证券交易中介等业务,并进行虚假交易,误导投资者参与股票、期货等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隐瞒事实,通过tel或微信发布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影响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扰乱证券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而证券诈骗罪是指诈骗行为不仅存在于证券、期货等证券市场,还存在于网络平台、平台,投资者无法通过证券、期货、期货、证券交易等进行交易,不能通过证券、期货、证券交易平台进行证券、期货、证券交易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全国性证券诈骗案:
全国性证券诈骗案主要是针对涉嫌证券诈骗犯罪的证券欺诈投资者。一是挪用客户资金,私自募集资金;二是向专业人员、技术、营销人员、信息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三是编造虚假证券投资收益信息,向专业人士或有关资管机构和个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证券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判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的非法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立案查处的通知》。
四、全国性证券诈骗案件:
全国性证券诈骗案件的查处范围包括:
1、居间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投资者及其他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监控机构等。
2、利用专家讲课、股民讲课、官宣喊单等方式,讲课编写虚假或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在取得投资者授权的证券公司会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的客户之间进行虚假交易或者片面强调对投资者有关信息进行风险提示的一种证券交易行为。
3、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承诺承担投资者买卖证券虚假或误导行为,或者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
4、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利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编有虚假信息买卖证券等方式,以牟取暴利。
5、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限制客户开户、暂停新开户、限制交易、限制资金、限制开设新股、限制交易、限制开新股、限制银证转账等措施。
6、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影响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从事证券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限制客户开户、限制资金、限制交易、限制资金、限制交易、限制开设新股、限制资金、限制交易。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或者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或者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限制客户开户、限制资金、限制交易、限制资金、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出借。
9、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影响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限制客户开户、限制资金、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出借。
上一篇
下一篇